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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举办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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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5: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pdf (570.75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可上溯到成立于 1958 年的湖南省轻工业学校。2001 年湖南省工艺美术学校、湖南省轻工业学校与湖南省轻工业厅职工大学、长沙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共同组建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2003 年 5 月,湖南省第二轻工业学校并入。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湖南省卓越高职院校和湖南省唯一获批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高等院校。2022 年,获批湖南省楚怡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校秉承“以学生成长为中心,以教师发展为根本”的办学理念,践行“至诚至公、精业乐业”的校训,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坚持创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努力建成“湖南领先、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的本科层次职业学
校,打造“数智湖科”职教名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简称为湖南科技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 HVCST。
学校域名为 www.hnkjzy.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 784 号。学校设有雨花校区(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 784 号)、天心校区南院(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三路 122 号)、天心校区北院(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三路 7 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举办,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的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深入实施人才强校、产教融合、数字赋能三大战略,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纠纷。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校遵循现代大学管理的要求,定期对学校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构建以基本制度、专门制度和部门制度相配套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管理
行为,提升内部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三全育人,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构建以数字技术为主体,以数字文创、数字商贸为两翼,数字医药为补充的专业发展格局。
学校现设置的专业门类主要有:电子与信息、文化艺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医药卫生、食品药品与粮食。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面向行业企业、社区、乡村开展技术培训、成人教育等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生、企业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学校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并提供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学术进步、教学改革、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利用自身的专业和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促进产教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境外职业培训、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推进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楚怡精神,建设体现新时代特征和“诚公”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同级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六)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七)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三)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校际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六)制订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师生学术不端行为。
(七)就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八)处理其他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4 年,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事项的规划、指导工作,筹备全校教学工作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校领导、教学系统负责人、专业群带头人、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提升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 1%,并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组织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各专业(群)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校企合作,组织实施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与日常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是学校党委的基层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组织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纪检委员。根据需要吸收与讨论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保障教职工对基层事务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工作室等,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建立共青团员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享受薪酬、医疗、体检、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加强学习,主动培训,提升自我,胜任岗位工作。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八)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依法使用编制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公开招聘或者选调教学及科研人员,组织评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
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为教职工购买相关保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教职工奖惩制度和荣誉体系,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建立休假与退休制度。教职工退休以后为退休人员,学校对于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外聘教授、产业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工作期间,依照合同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
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对于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制度,为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开展就业与创业指导,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或协议约定,
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教学改革,推进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和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导师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行业企业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为学校发展争取办学资源,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等。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
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审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活动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加强决算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一切浪费现象,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及其使用权、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和服务水平,努力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
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微标,内环底色为蓝色,中间是由书法“技”字构成的白色图案;外环底色为白色,上方是毛体书法校名的全称,下方是“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校徽图案如下: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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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正中配以学校校徽。尺寸规格为 2.88 米×1.92 米。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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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德技双馨铸栋梁》。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9 月 30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同意,由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升格、更名、合并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出现其它应予修订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由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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