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内容 | |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本校办学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校办学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北京市教育工委提名,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产生。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三十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三十二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党办,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
|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