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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首体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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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8: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都体育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首都体育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56年7月,原名“北京体育学校”。1960年3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北京体育师范学院”,成为本科院校。1962年7月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79年2月,从北京师范学院分出,恢复“北京体育师范学院”。2000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都体育学院”。2021年12月16日,加挂“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牌匾。
学校秉承“以挑战者精神拼搏创新”的校训,坚持“精心育人,精细管理,精品建设,精致典雅”的办学理念,弘扬“首善厚德,体健文博”的校风,“乐教爱生,博学善导”的教风,“勤学苦练,励志图强”的学风。坚持“高水平、小而精、国际化、服务型”的办学定位, 突出“体育教育、奥林匹克教育、体育人工智能、体医融合、文化与新闻传播、冰雪运动”六大办学特色,实施“体医工”融合创新发展战略,大力推进“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建设。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体育学院,简称“首体院”。英译为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缩写为“CUPES”。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英译为Beijin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Olympic Studies,英文缩写为“BIIOS”。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举办人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对教育教学进行督导和评估监测。
第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内部事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与境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依法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和保障体系,实行教育质量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及体育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内部管理体制,依法、合理、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内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行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部门(单位)及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纪检监察办公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应充分体现教授治学的广泛参与性与不同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同时,可聘请相关研究领域的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其主要职责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围绕学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理念和发展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
学术委员会可以下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道德、伦理道德等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分别承担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工作。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撤销或增设其他专委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审议与评定等。各专委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三)审批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审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各教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 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建设项目;
(五)审定教学成果奖等教育教学奖项评审结果,向上级推荐各类教育教学类奖项;
(六)审定校级以上教育教学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
(七)指导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报告;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与学校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指学校设立的教学单位,校内称“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自主管理。学校成立的研究院系我校非盈利性质的学术研究机构,不设行政级别。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党政领导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学院安全稳定制度,履行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部(处)、所、业务部门及其他附属机构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出资、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和荣誉体系制度,作为对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处理和处分等的依据。教职工可以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培训进修制度,为教职员工发展提供平台。
  • 学 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校园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三十四学校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以及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章 校友会
第三十首都体育学院校友包括在首都体育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三十八条 在现有校友工作基础上,学校逐步推进设立“首都体育学院校友会”,待北京市正式批复成立校友会后,校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三十九条 在成立首都体育学院校友会基础上,学校将依法建立“首都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鼓励校友以适当形式捐赠、捐资,支持学校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财务处,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为学校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四条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不断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社会服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积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标识运用中国汉字“首”的字形结构,“首”字意为第一,寓意着超越和领先,是体育精神和学校争创一流的精炼表达。“首”字上方似绵延万里的长城,代表首都的视觉特征,体现了学校独特的地理位置,下方如一条条无限延伸的跑道,体现了学校的学科特色。
第五十四条 主标识色彩运用奥运五环的色彩,象征着在蓝色天空的辉映下,学校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的精神追求。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横向的学校标识和中英文全称标准字的规范组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挑战者之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第三周的周五。
第五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cupes.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章程载明的各项内容,成立相应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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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首都体育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56年7月,原名‘北京体育学校’。1960年3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北京体育师范学院’,成为本科院校。1962年7月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79年2月,从北京师范学院分出,恢复‘北京体育师范学院’。2000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都体育学院’。2021年6月3日,经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加挂‘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牌子。
“学校秉承‘以挑战者精神拼搏创新’的校训,坚持‘精心育人、精细管理、精品建设、精致典雅’的办学理念,弘扬‘首善厚德,体健文博’的校风,‘乐教爱生,博学善导’的教风,‘勤学苦练,励志图强’的学风。坚持‘高水平、小而精、国际化、服务型’的办学定位, 突出‘体育教育、奥林匹克教育、体育人工智能、体医融合、文化与新闻传播、冰雪运动’六大办学特色,坚持‘体医工’融合创新发展的办学思路,大力推进‘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建设。”
二、将序言第三款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首都体育学院,简称‘首体院’。英译为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缩写为‘CUPES’。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英译为Beijin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Olympic Studies,英文缩写为‘BIIOS’。”
四、将第四条和第五条移至第三条之前。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及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七、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内部事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科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与境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教职工薪酬待遇;
“(五)依法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和保障体系,实行教育质量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不断拓展继续教育”。
九、删去第八条。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内部管理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原则,依法、合理、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行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三、将第十二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首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北京市监委在首都体育学院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中国共产党首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学校党委和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十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应充分体现教授治学的广泛参与性与不同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同时,可聘请相关研究领域的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民主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其中校长推荐人选不得超过1/2,经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为4年。
“其主要职责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围绕学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理念和发展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
“学术委员会可以下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道德、伦理道德等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分别承担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工作。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撤销或增设其他专委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审议与评定等。各专委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兼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委员由学校职能部门的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专家委员根据条件由学校二级学院(部门)推荐和遴选,委员实施聘任制,每期4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三)审批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审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各教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建设项目;
“(五)审定教学成果奖等教育教学奖项评审结果,向上级推荐各类教育教学类奖项;
“(六)审定校级以上教育教学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
“(七)指导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报告,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与学校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院(指学校设立的教学单位,校内称‘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党政领导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学院安全稳定制度,履行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部,统筹抓好日常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重大师德师风建设问题。”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和荣誉体系制度,作为对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处理和处分等的依据。教职工对表彰、奖励、处理和处分等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管理机构提起申诉。”
二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学校、院(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校园公共设施。”
二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制定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奖惩、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现有校友工作基础上,学校逐步推进设立“首都体育学院校友会”,待北京市正式批复成立校友会后,校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联系和服务校友。”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在成立首都体育学院校友会基础上,学校将依法建立‘首都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鼓励校友以适当形式捐赠、捐资,支持学校发展。”
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十一、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积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主标识运用中国汉字‘首’的字形结构,‘首’字意为第一,寓意着超越和领先,是体育精神和学校争创一流的精炼表达。‘首’字上方似绵延万里的长城,代表首都的视觉特征,体现了学校独特的地理位置,下方如一条条无限延伸的跑道,体现了学校的学科特色。主标识色彩运用奥运五环的色彩,象征着在蓝色天空的辉映下,学校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的精神追求。”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标识以最能代表北京地域文化的京剧为灵感,选取了京剧脸谱的形象加以抽象提炼,同时两侧曲线轮廓如同两只展翅的和平鸽守护着中间的圣火,圆形优雅美观,富于韵律感,通过融入奥运五环的配色以及圣火形象,既有中国特色又体现奥林匹克精神。”
三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执行章程载明的各项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党政合署)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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