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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综合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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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7: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序 言
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于1985年成立的北京市属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是1978年北京市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创建的大学分校。随着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是北京市应用型人才重点建设培养基地,是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标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坚持立足北京、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放眼世界,面向应用、面向需求、面向社会,努力培养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应用型建设人才;坚持“学以致用”的校训,秉承“发展应用型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宗旨,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的发展战略,努力走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前列,建设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on University,缩写为BUU。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尊重并支持学校自主办学,指导学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学校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举办者提供办学经费,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各级学位;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坚持优化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目前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大力推进学科交叉融合。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强化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校内督导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及机构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健全完善薪酬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依法治校,紧紧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大力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持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党委研究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团委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北京联合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推动执行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动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国家战略。
(三)组织落实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考核、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三大战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落实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由校领导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而设立,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部)或学科(群)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事宜根据需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相关规章,拟定本校学位评定工作细则,对学位相关教育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与审定,依法评定和授予学位。对学位授予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时,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和相关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专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推荐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不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学校治理,认真听取其意见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北京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是教职工、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氛围;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设置学院和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着责权一致的原则,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在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举办者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分别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通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或经党组织讨论后再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行使各自职权。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属教学部门、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的学校直属机构,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包括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科专业建设,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的机会。
(五)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励处分、福利待遇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增强爱校、荣校意识,自觉和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在校外兼任实职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教师的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坚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采取在职进修、访学、培训、企业行业实践等方式,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畅通教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校内学生团体须在校院党委领导和校院团委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的服务与指导;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决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总战略中,积极融入北京新发展格局,加强与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教育、智力和文化服务,积极优化办学外部环境。
第五十九条 积极推动中外学术、科技、文化交流,多渠道开展高质量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搭建校友会信息平台,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服务,主动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吸纳社会力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的整体轮廓为圆形,象征学校“团结和谐”;校徽正中的“麦比乌斯圈”组合形成北京联合大学的英文缩写BUU,象征学校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体现坚韧、包容、奋进的精神;校徽颜色采用蓝色,象征智慧和梦想,传达学校师生用智慧实现梦想的信念。
学校校旗分别为白色、红色、蓝色基底的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是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其中,以白色为基底,旗面正中是蓝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为正式旗帜。以红、蓝色为基底,旗面正中是白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为辅助旗帜。
学校校歌:北京联合大学之歌。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定为10月18日,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第三周的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执行,纪检监察办公室、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工会负责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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