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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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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6: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发布《北京工商大学章程》的公告
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校组织对《北京工商大学章程》进行了修订。2022年11月11日,《北京工商大学章程修正案》已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工商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京教函[2022]524号)核准,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工商大学章程》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

                            2022年12月2日

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工商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北京工商大学是199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学。北京商学院的前身为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干部学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干部学校、中央商业干部学校和中央商学院,历史可追溯至1950年。北京轻工业学院创建于1958年。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建于1982年。2020年学校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简称北工商,英文校名为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TB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学校设有良乡主校区和阜成路校区。学校网址为www.btbu.edu.cn。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依规调整、设立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的使命。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商科、轻工和食品为特色学科,统筹推进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求真、立德、勤奋、创新”。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指导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与境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六)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发展战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术前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党委全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决定召开党委全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党委全会和党委常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由上级监委派设,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策: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部、学院、教学部、研究院等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晋升与聘任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人事、招生、学生、财经工作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作为领导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闭会期间分别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督导,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育人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任人员,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四)负责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提出本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经费预算方案,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筹措经费,依规自主安排和使用自筹经费;

(七)拟订本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提出配置方案,经学校批复后,按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委员会等机构,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作为教职工考核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勤奋尽职工作;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恪守师德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完善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工的获得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科研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课程,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活动,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测评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办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

(三)恪守学术道德,以学习为要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和能力;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创业机制,优化就业指导服务,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努力促进毕业生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就业。

第六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与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类奖助学资金,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秩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学校依法取得、接受捐赠和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学校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基础上,建立以任务需求和建设成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和动态优化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基础条件建设,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构建安全绿色开放的现代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主阵地、生力军和智囊团作用,为北京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对欠发达地区及其学校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构建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参加国际专业认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生教育、学位互授联授、学生交换、教师交流等,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改革发展的咨询和议事机构。学校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博士学位的各界人士。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依规可对特定校内景观、楼宇、树木、屋室、道路等资产予以冠名或铭文纪念。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印章,主体部分由双环与“GS”构成,上半环为北京工商大学英文名称,下半环为北京工商大学中文名称,“GS”下方的1950表示建校时间,三道水波寓意三校合一,源远流长。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为工商蓝(C:100 M:60 Y:0 K:50;R:0 G:54 B:112)、工商红(C:0 M:100 Y:100 K:45;R:155 G:0 B:0)。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北京工商大学校歌》,由学校师生集体作词,孟卫东谱曲。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章程修正案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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