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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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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0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2年4月在上海市农业学校(始建于1947年)基础上建立。


学院秉承“尚农 乐耕 生生不息”的校训,以“为农服务、特色立校”为办学宗旨,以培养农业农村技术人才、经营人才、管理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为己任,坚持走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的开放办学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农林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农林职院”;英译为Shanghai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简称“SHAF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658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院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学院网络域名为:http://www.shafc.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定位是特色性应用技能型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面向“三农”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技能、会学习”的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图案,色调为墨绿色和白色。其外圈为圆环,内心由麦穗、土地、“尚农乐耕”小篆体组成,“尚农乐耕”字体下方标有办学时间“1947”,内心外围由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文名称居上,英文名称居下。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规格:192*128cm),旗面为绿色,正中是手写体校名及徽志。


第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尚农之歌》,由集体作词、夏伟光作曲。


第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11月28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共建。


学院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八)根据学院实际与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以“质量导向、优绩优酬;岗位匹配、分类管理”为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遵守学院章程,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有关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书记或院长缺席情况下,一般不研究干部议题。会议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工作议题以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履行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总会计师等,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院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等人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党政职能、公共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组织机构经学院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为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术标准及措施。


(五)审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对外推荐,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


(六)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专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


(七)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根据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院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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