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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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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1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是 2002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川北教育学院和四川省机电工程学校(四川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按市场规律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为主线,以创“双高”、升本科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就业创业创新实用人才为目标,建成四川品牌、全国一流、世界水平的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名称为SCVT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学府北路 1 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2850万元。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举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办学规模,调整机构并核定编制,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立足遂宁、贡献四川、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将建设成为四川品牌、全国一流、世界水平的职业技术大学和职教师资摇篮、产业人才高地。


第九条 学校致力于为党培养德技并修、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为国培养建设者、为民族培养堪当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家庭培养顶梁柱,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无缝对接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建成“职教师资摇篮、产业人才高地”为目标,大力发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围绕地方产业体系建设高水平专业集群,做到专业建设“以就业为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对接地方产业、突出特色亮点”,重点办好现代物流管理、应用电子技术等七个左右优势专业群,建立专业布局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学校各专业大类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节办学规模,优化办学模式;


(四)自主确立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工资与酬劳;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收取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主管部门的规章,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法律顾问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尊重学术自由,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遂宁市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党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基层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学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基层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基层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群众团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党委认真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和保障的内容包括: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在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主要讨论决定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学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学校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发展建设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相应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学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院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该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育、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及内部管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学校鼓励并支持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依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并协同推进相应工作。


二级学院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上级规定和自身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服务部门,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施“三全”育人,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围绕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促进专业交叉、融合、创新。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形成提升产业、引领产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学校推进专业链深度融入产业链,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吻合、与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布局,促进行业、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全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和机制,使我校科学研究成为引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科学研究,遵从首创精神,反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实施优势资源统筹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措施,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


学校立足教育教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大力推进科研管理结构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体系,实施跨专业、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研究交叉集成战略,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共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深化专创融合,构建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为区域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构建院、校、省、国四级技能大赛体系,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推进1+X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教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青年教师需占一定比例(必要时可有专业领域内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校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学术分委员会对相关学科的学术事宜进行决议。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其人选由学术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产生,由院长聘任。


学术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其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产生,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术专门委员会包含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由校内相关学科领域教授或副教授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学术分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其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产生,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用与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任期一年。负责对主管部门授权自主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投票表决,最终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对学校没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推荐到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评审过程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全程监督。


岗位聘用与管理委员会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由副院级领导、人事教师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岗位管理与考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校领导、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教务处处长、科技与产教融合处处长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分管校领导,宣传部门、教材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教材选用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培养培训或其他合作,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和贯通,推动教学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深度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法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任期制、任职年限制和定期轮岗交流制;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制度;


(四)新聘用教职工,需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五)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鼓励普通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根据学校发展建设的需要,在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后到企业兼职或创办企业,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指导;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教育事业,遵守职业规范、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和培养、教育学生;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反映;相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师申诉规则》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教职工申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进修、提高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提升艺术修养,培养艺术综合素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


(六)通过学校所建运动设施设备,锻炼身体素质,提升健康水平;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相关决定有异议的,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生依规享有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方面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完成相应注册手续;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六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学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生对各类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学校各种形式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为学员提供相应条件。学员经考核合格,学校依法依规发给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按照勤俭节约办学方针,强化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执行相应会计准则制度,遵循相应会计基本准则和应用指南,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账簿和报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相关经费,防范财务风险,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资产,并接收捐赠方的监督。学校建立接收捐赠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


第八章  校友会及其他组织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对于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三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信息公开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重要决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情况、重要政务活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及其办理落实情况;


(三)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


(六)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


(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九)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十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三)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的个性化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以下等方式公开: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信息公告、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或其他方式。


第八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八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明志、厚德、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精神为“为难为之为,成不成之成”。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以“四”为设计元素,变形为飞鸟和字母“V”。飞鸟象征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和学校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v”是“职业”“胜利”的英文字首,突出职业特色和学校应对未来挑战的实力与信心;“1911”代表学校始建时间。图形形似卷起的书卷,体现学校的人文气息和遂宁深厚的文化底蕴。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1:1.5,旗面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正中居上印有学校校徽。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十月最后一个周日。


第九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 www.scvt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院长或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启动本章程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属性或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七十九条执行。


第九十七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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