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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周口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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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22: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1年4月23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正式成立,是在周口农业学校、周口广播电视大学、沈丘师范学校、周口市艺术学校的基础上筹建而成。2005年6月西华师范学校并入,2014年4月周口卫生学校整体划转并入。
学院秉承“砺德砺能,志存高远”的校训,弘扬“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建成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较强综合实力,在省内外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周口职院”。
英文译名为“Zhouk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ZKVTC”。
学院网址是www.zkvtc.edu.cn/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开元大道西段。学院设有南、北、东三个校区,南校区位于周口市开元大道西段,北校区位于周口市中州路北段,东校区位于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教育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开展校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升。
第六条 学院立足周口、面向河南、辐射全国,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资源,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
第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据此指导学院发展规划,核准学院章程。
(二)监督和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副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落实国家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正常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二)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员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毕业后,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择业、就业、创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依法合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通过正当渠道与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学生积极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学生通过学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合规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教职员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所有教职员工实行岗位分类管理。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奖惩机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参加进修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正当渠道与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对职称、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院做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学院党委、行政、群众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学院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七)负责抓好学院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主持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代表学院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推荐副院长人选,拟订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并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五)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及院长助理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及公共服务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及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具体管理。
二级学院(系部)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或同意下设的教研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等,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按照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实行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制定并落实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和学院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设立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学院附属医院”)。学院附属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模与形式,执行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开展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医疗保健与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行业、企业、社区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院办学资金。学院董事会为学院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校友总会为学院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细则等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提名分管副院长担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院长任命;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院学术重大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讨论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讨论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评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八)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学术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长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教学建设、管理和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情况;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监督、检查和反馈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承担学院交付的其他教学指导与监督工作任务;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及各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条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监察部门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学院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等人事改革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办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成人成才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六十二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教学设施和教学手段现代化,逐步实现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强化教学质量、促进教研科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构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探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突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通过寻求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科研工作为人才培养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对接周口产业发展,面向河南,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体,开展科技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服务面向定位,主动适应周口建设、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国内外兄弟院校、知名学术与文化机构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协同地方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周职”文化特色品牌。
第七十三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推动政校(政府与学校)、行校(行业与学校)、企校(企业与学校)、校校(学校与学校)的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目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围绕区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和人才需求现状,积极推动办学体制改革,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合作,牵头组建区域型大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努力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集中核算、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指国家所有且依法由学院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资产,包括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院资产、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学院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捐赠者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设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授权及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十四条 学院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不断完善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人性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十五条 学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协同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形体上为“△”,寓意我院以人为本,脚踏实地,象征学院稳定、成功。图形三个首尾相连的箭头,寓意为条条大路通“罗马”,成才之路就在脚下;箭头朝外,表示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以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为宗旨。“V”和“Z”分别是英文单词“Vocational(职业的)”、“Zhoukou(周口)”第一个字母,表示“周职”之意。中心图案设计成“金牌”形状,“Z”形红飘带充满动感、活力,寓意“能力改变命运,学院孕育成功”,体现了“人人是人才,人人可成才”的办学理念。
校徽图案整体设计采用“周职”英文首字母“ZV”为创意元素,以“△”为主体形状,以渐变蓝色为主基调,红、黄、白三色相间,给人以青春靓丽的朝气、蓬勃向上的动力、拼搏进取的精神。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歌为《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3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周口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院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以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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