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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章程
新乡学院章程(河南省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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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新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平原大学、原新乡市教育学院合并升格组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7月成立的太行公立新乡师范学校。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厚德强能,开放创新,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坚持“开放办学,合作办学,错位办学,因地制宜办学”的办学方略,积极构建“人本化、开放式、合作型、求错位、接地气”的办学模式,注重内涵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大力开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注重文化传承创新,深化改革,全面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学校立足新乡、面向中原、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国内有影响、省内有地位、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07】71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学院,英文译名为“XINXIANG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XXU”,域名为:xxu.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191号。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共建,以新乡市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考核,学校领导由中共河南省委选拔和任命。学校办学经费以新乡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为主,其他渠道经费来源为辅。
第五条 学校的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业编制核定等执行河南省同类院校的政策规定。在省、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逐步扩大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院(系、部)作为办学主体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办学能力,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利益。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依法监督,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学校财产。
(五)依法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改革。
(二)提供办学资金和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发展。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教育和管理。
(四)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确定招生人数及各类专业的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六)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学校工作实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任命负责人。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确定人才引进等各项待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调整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开展各类培训;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与指导。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九)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资源配置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以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育人,努力构建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应
用型研究,密切与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特色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夯实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培育优势学科”的学科发展定位,围绕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学科专业设置涉及工学、农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和艺术学等门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论证、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
并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教育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关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和校友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统领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
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依法管理、保护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对师生员工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管理和决策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与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各学术机构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教学管理和学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支持各学术机构工作,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提出建议:
1.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
2.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重大合作等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和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置新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各院系可依据校学位委员会章程设立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三)审核和授予学位。
(四)授予名誉学位。
(五)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七)裁定有关学位争议、申诉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新乡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
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等。
(三)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四)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事件。
(七)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乡学院科学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
科研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和科研攻关、创新计划。
(四)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科技人才选拔。
(五)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六)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七)审议学校需要由科研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力。学校工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在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乡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六)讨论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院(系、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内部办学实体。学校对院(系、部)实施领导。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院(系、部)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院(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院(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四)拟定本院(系、部)年度招生计划,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五)建立本院(系、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自主支配使用部门划拨经费,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六)协助学校做好本院(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七)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系、部)实行院(系、部)务公开,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系、部)党总支是院(系、部)的政治核心,负责院(系、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院(系、部)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行政管理和党务思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和其他人员。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召开时间、决策程序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
第五十五条 院(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各分委员会在学校相应委员会的授权或指导下,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发挥教授治学作用。
第五十六条 院(系、部)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院(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六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内各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设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救助困难教职工。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师的申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师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管理服务意识;建立学术信用制度,引领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新乡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组织成立校友会,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通过人才培训、科技开发、产业经营、社会服务等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学校事业发展投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和控制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根据捐赠自愿的原则,学校积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使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物)专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证章,底色采用学校标准色海天蓝(C:100,M:30,
Y:0,K:0)或中国红(C:0,M:100,Y:100,K:10);中间图案为白色,上部为郭沫若体新乡学院校名标准字;中间为三个大门图案和2007,寓意学校是2007年由原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平原大学和原新乡市教育学院三校合并组建;图案也是三个 “人”字的变形,寓意“三人同行,必有我师”,“三人为众,万众一心”;下方为学校英文校名“XINXIANG UNIVERSITY”。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标准字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使用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使用的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中国红长方形旗帜,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色印制。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开放、包容、求实、创新。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风为:行胜于言。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新乡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核准后的章程报教育部备案,并向学校和社会发布。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会负责启动。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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