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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2010年由原河南财经学院与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缩写“HUEL”。
第二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郑东校区(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文北校区(地址:郑州市文化路80号),文南校区(地址:郑州市文化路90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实施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自主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程序设置校内组织机构和确定人员配备;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收取学费等费用,接受举办者的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和资产。
(九)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基础,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诚实守信和富有责任感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努力践行高等教育使命,实施学术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强校、制度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打造一流本科教育为中心,以培养业界精英为己任,坚持内涵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建设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和哲学等学科门类。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形成门类适当、结构合理、特色突出的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他层次的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获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残疾学生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是指在编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九条 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的用人导向,合理确定管理队伍规模,确保管理人员与一线教师保持在合适的比例范围。
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和学科知识。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精细化管理。围绕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逐步实现由规范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服务。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根据工作情况,获得有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教师发展、职工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和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所属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内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按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回归学术本位,积极探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适当分离,切实保障学术权力的正常行使。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现任的校级领导成员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应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相关会议。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领导成员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院(系)院长(主任)可以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决议公示制度,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实到委员的2/3(含2/3),方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的评议与决策。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审核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一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四十三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本着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设立应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凡是需要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作事项,应当在决策前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当事先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意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论证。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条 院(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院(系)教职员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院(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系)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无行政级别,主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院(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系)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院(系)实行院(系)务公开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的知识产权拥有保护和使用权。
第六十条 学校围绕“厚重、特色、美观、实用”的目标,积极推进生态、低碳校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社会化,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条件。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及参与过各类培训的学员;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把校友文化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和褒扬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爱校荣校、助学兴教的行为,大力弘扬感恩文化,增进情感认同。
学校积极搭建平台,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各行各业做出杰出成就以及受到党和政府重大表彰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会。校友会的校内常设机构为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联络和团结校友,交流信息、增进情谊、凝聚力量;组织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支持校友发挥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提高校友捐赠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结构,中间为篆书“经”“法”组合体,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下方是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上方为学校徽志图案,下方为中英文校名,颜色为枣红色底白字。其规格为288cm×192cm。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标准色为枣红色,色值为C:30M:100Y:100K:10。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博洽通达 弘毅致远。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校长办公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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