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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章程
许昌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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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许昌学院起始于 1942 年创办的河南省第五行政区联立师范学校,历经河南省立许昌师范学校、许昌师范专科学校、许昌中等师范学校、许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02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改为现名。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服务性、国际化”的办学定位,弘扬“教学神圣、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办学方针。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为办学愿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全体师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许昌学院,英文名称为 Xuchang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 88 号。学校设有许昌学院八一路校区和许昌学院兴华路校区两个校区,其中八一路校区是主校区。
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公立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许昌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师生为根本,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与时俱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构建和谐共进的高水平功能体系。
第十条 学校以巩固优势、发展新兴、强化应用、促进交叉为原则,持续建设综合性、应用型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和教师治学,健全和全面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工作质量监控与绩效评价制度。学校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校内二级机构和教职员工个人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及多元评价制度与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融入地方,建立多元长效合作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坚持为师生员工创建优良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建设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和基本规律,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支持与鼓励学校的各项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主要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和本章程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使用和解聘教职员工。
(八)使用、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在校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美好未来奠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基础、强能力、有个性和具有社会责任感、国际视野及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核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大力发展应用型专业,加强特色品牌专业建设,发挥人文学科优势,积极构建以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富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保障条件。强化实践教育环节,完善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依法依规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目标保障、条件保障、组织保障、过程保障和机制保障建设。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度、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评估考核、评先表优、技能竞赛等方式方法,不断优化教学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逐步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学校对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及相应的导师制、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和转专业制度等,构建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确立学科建设的支撑与引领地位,按照学校办学定位确定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优化学科结构,提升学科实力和水平,带动学校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配置研究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研发,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机制,支持学校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投身社会经济建设,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应用效果以及科研服务于人才培养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实施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要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
会,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面向地方需求,坚持以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加强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社会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突出中原地域文化、特色项目研究,服务公共文化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并鼓励、支持二级单位等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及科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校、合作单位、科技人员等多方主体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图书资料、设施设备等资源开放机制,为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许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许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形成优良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许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校重视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平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制度。
校级学术委员会分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评定或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和奖励等,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五)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具体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通过另行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加以规定,并作为该会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是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研究、咨评和决策机构。
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指导学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
(二)对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建设进行调研、咨询、指导和审定。
(三)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专项研讨,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议、指导学校的实践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六)审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指导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七)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选用原则,评审和推荐出版教材。
(八)评定或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和奖励等,对教学水平做出评价。
(九)认定涉及各教学环节或与教学工作直接关联的重大教学事故。
(十)接受校长委托,审议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教指委的人员构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程序等事项,通过另行制定该会章程加以规定,并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依据。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下设二级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依据校教指委授权开展工作。
校教指委及其分委员会和专项委员会具体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通过另行制定校教指委章程加以规定,并作为该会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做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负责处理学位审核及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五)提请外单位处理与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相关的责任人。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和程序等事项,通过另行制定该会章程加以规定,并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依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及其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权利与义务、组织规则等,通过制定教代会实施办法加以规定,并作为其行使职权的依据。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教代会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各二级教代会依据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单位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由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学代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生联合会工作计划、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三)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监督学生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七)讨论决定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学代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校各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是按照团章规定从校团委到基层团总支定期召开的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根据团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的唯一学生组织,依照学生会章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监督与保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学校为学生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学校重视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学生社团组织由校学生会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党政综合机构、党委职能机构、行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单独设置发展规划、教学评建、经费预算与管理、招生工作、学生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工作目标考评委员会,全面负责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工作目标的确定、工作标准的制定和工作绩效的评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组织机构均应制定并逐步健全相应的会议制度、章程、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等。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教代会讨论、校党委会议审定;教代会实施办法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议审定;其他各群团组织章程或实施办法由各该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校党委会议核准;各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工作制度,依照学校管理体制,经过相应程序,由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设立的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称“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二级教学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等;二级科研机构包括校直属研究所(中心)、学术期刊编辑部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二级教学、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其绩效和发展状态。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须经充分论证后由校长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定,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七)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就教职员工的聘用、奖惩、待遇、调入与调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本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内部机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职权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议应根据议题的职责归属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共教学部的职责比照二级学院执行。学校根据教学部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服务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原则设立二级科研机构。二级科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二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共教学部、科研机构内的党组织职责,参照二级学院党组织职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六十五条 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辅助、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可适当聘任编制外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和在国内外参加岗位培训、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学术休假等,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就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四)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学校依法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职员工开展学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生活,尽力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学 生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主要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就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在学校做出处分或处理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规定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就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体制机制,突出和充分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第八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成人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在职学习、留学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规定,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运行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学校设立预算审核委员会,对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外追加项目进行审议和论证,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后勤服务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办学活动提供高效、良好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九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
第九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积极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开展合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区域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许昌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依法接受境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研究机构、设施等予以命名。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改革建设发展事宜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以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学校理事会由政府、学校、合作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及教师学生代表等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旨在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行业学院。行业学院应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推动政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学院发展与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地方经济发展的互惠共赢。
行业学院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权利义务、议事规则与程序等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由相关方共同制定、一致通过的章程加以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或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学校设立校友会及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学校社会影响。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可依具体情况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第十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拥有文化标识专有权。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砺志,博学敬业。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风是:团结和谐,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内圆以绿色为底色,含有三片白色莲花花瓣;外圈用白底黑字写有中文“许昌学院”和英文
XUCHANG UNIVERSITY。
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红色,中央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英文校名全称和校徽。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为《许昌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http://www.xcu.edu.cn。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26 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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