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工程学院章程 (修订案)
河南工程学院章程.pdf
(1.16 MB, 下载次数: 238)
序言
河南工程学院于 2007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原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前身是 1956 年成立的煤炭工业部郑州工人技术学校,1958 年,萍乡煤矿干部学校并入,此后校名历经郑州煤矿学校、中南煤矿干部学校、河南省煤炭工业干部学校、郑州煤炭工业学校等变迁,1983 年,更名为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2001 年,更名为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其前身是 1980 年成立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职工学校,于 2002 年并入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为 1954 年成立的原纺织工业部主管的郑州纺织工业学校,是由原来的开封纺织学校、武汉纺织学校、新乡纺织学校和沈阳纺织学校合并成立的,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8年成立的湖北工艺学堂和1910年成立的河南官立中等工业学堂,1958 年,更名为河南纺织工业学校,此后校名历经河南纺织工学院、河南省纺织技术学校、郑州纺织机电专科学校(分校)等变迁,1985 年,更名为河南纺织工业专科学校,
1992 年,更名为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以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为使命,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地方和煤炭、纺织行业培养了大量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优良的办学传统。百年办学积淀,百年传承发展,学校秉承“自强不息 博学精艺”的校训,形成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应用为主”的办学理念,“严谨、勤勉、求实、创新”的校风,“敬业、爱生、治学、育人”的教风和“尊师、好学、砺志、有为” 的学风。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工学为主,工管结合、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及生产实践相结合,推动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学校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煤炭、纺织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国家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工程学院,简称“河工”。英文名称为 Henan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简称“HAUE”。
学校域名为:http://www.haue.edu.cn。
第四条 学校校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分为龙湖校区(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 1 号)、桐柏路校区(郑州市桐柏路 62 号)和南阳路校区(郑州市南阳路 97 号),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 1 号。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共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设置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以资源环境、纺织服装类专业为特色。
第七条学校始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学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管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六)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出具学业证明。
(八)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九)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设立、变更和撤销内部机构,招聘、管理并使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职称。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行使受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声誉。
(四)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履行大学职责,发挥大学功能,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教学基础地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煤炭、纺织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组织教学实践。
第十四条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鼓励学术创新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合作共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煤炭、纺织行业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文化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持续推进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者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党的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产生。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并行使职权,决定学位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对学校教学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职称推荐、评审和聘任委员会。学校职称推荐、评审和聘任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推荐、评审,评议决定有关职称聘任人选,对学校职称聘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逐步完善校院(部门、单位)两级教代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院(部门、单位)两级工会制度。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学生会章程》等开展活动。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依法设置、变更和撤销各类机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五)提出学院教职工聘任与管理建议,负责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和薪酬分配。
(六)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七)制定实施学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原则,赋予学院相应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议事内容和党政职责分工,党政联席会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分工会主席等。
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学校相应学术组织的授权开展工作,履行处理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
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八)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五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社团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十二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开展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的协同合作,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河南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利益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校理事会按其章程组建并行使职权。
第五十五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原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河南工程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成立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适度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的校、院二级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自主使用和处置各类资产。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与条件建设。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为双环圆形徽标。外圆蓝底白字,上面为学校中文名称,下面为学校英文名称。内圆为白底蓝绿图案,图案由河南工程学院中的“河”“工”两字拼音首写字母“H”
“G”变形构成,“H”是两本书的形状,象征打开知识的大门;
“G”是祥云的造型,象征学校积极进取,蒸蒸日上的精神风貌。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印有学校校徽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学校校徽、中英文校名横向排列。校旗长宽比为 3:2。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歌为《河南工程学院校歌》,由阮志斌
作词,刘咏阁作曲。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16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党委会议审定,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七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应当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