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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章程|新医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代化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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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8: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乡医学院章程
新乡医学院章程.pdf (351.01 KB, 下载次数: 99)
序 言
新乡医学院医学教育肇始于1922 年创办的惠民医院护士学校。
1949 年冀鲁豫卫生学校及哈励逊医院迁入,1950 年成立平原省医科学校,之后历经华北第二医士学校、河南省汲县医士学校、新乡专区医学院等发展阶段。1962 年,更名豫北医学专科学校。1982 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本科,定名新乡医学院。1998 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简称“新医”),英文名称为 Xinxiang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XXMU”)。
第三条 学校设有新乡校区、卫辉校区、唐公山校区等。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 www.xxm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在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乡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推行教授治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战略,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医科大学。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家国情怀、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创新型、复合型优秀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体,积极发展医学相关学科,建设与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医科大学相适应的学科体系,主要设置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督导评估及质量监控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颁发学历(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紧紧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类疾病和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全面负责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使用和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办学主体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服务等活动,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五)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八)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按照国家、河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统一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制定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河南省以及新乡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和政策,保障教职工更好享受各项社保权益,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学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兼职
人员、访学人员、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等在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学校的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二节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学业、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自主创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保障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原则。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八)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九)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十)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进行政治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十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校党委会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校党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校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
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相关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新乡医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
究提出拟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新乡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
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章党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新乡医学院监察专员及其办公室(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据宪法、监察法,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围绕监督调查处置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依法对学校管理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评价受聘人员的学术业绩与水平。
(六)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
(七)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打破“五唯”的人才评价体制,建立科学、合理、多样化的教育评价体制。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消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二)审议申报新增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
(三)审批增选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知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由校长聘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 2 次例行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至 5 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划分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 1 人、副团长 1-2 人,负责代表团的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新乡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和其他重要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可以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建议,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
学院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落实学校考核办法。(二)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拟定本部门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基层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
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承担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等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监督。
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或者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如研究所(中心)、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附属医院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政府批准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学校根据总体办学规模和实际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区域整体布局、统筹设置。
第六十六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七条 附属医院坚持公益性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促进医教研一体化协调发展,建设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学院型医院。
第六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执业。
(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断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提升管院治院能力水平,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医院发展的政策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主动配合和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积极探索体现医院自身特点的改革经验和发展模式。
(四)兼顾学校发展整体布局和医院自身发展实际,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开展以职业精神教育
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培养医学高级专门人才。(六)加强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积极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
(七)加强疾病预防和应急管理,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八)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财务、资产、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三节 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图书信息、网络资源、档案资料等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医疗、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建立完善维稳机制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落实维稳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与学校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代表学校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推进和扩大学校与社会有关单位的合作,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
第八十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地等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多层次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创新、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以及区域和地方发展。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八十一条 新乡医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类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新乡医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 5 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校友会设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 2 届。理事会、监事依据校友会章程产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组合式徽标。徽标图案以“新医人”命名。主图案由新乡医学院简称“新医”汉语拼音两个字节的开头两个字母“X”、 “Y”和汉字“人”字变形构成。图案主色调为绿、白两色,外环线和内圆为绿色,新乡医学院中英文字符中间圆点为红色,其余部分为白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五条 校训为“明德博学至爱致用”。
第八十六条 校歌为《新乡医学院校歌》,李严作词,吴歌作曲。
第八十七条 校庆日为 9 月 26 日。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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