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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章程 序 言
中原工学院1955年创建于山西榆次,初名榆次纺织机械工业学校,1957年迁至郑州市,更名为郑州纺织机械制造学校。此后历经河南纺织机械学院、郑州纺织机械制造学校、郑州纺织机械学院、郑州纺织机电学校、郑州纺织机电专科学校、郑州纺织工学院等发展阶段,2000年7月定名为中原工学院。
中原工学院曾长期隶属于原纺织工业部,纺织服装特色显著;1998年划归河南省管理后,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逐渐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哲、史、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全校师生员工秉承“博学弘德,自强不息”的校训,发扬“勤奋、严谨、进取、文明”的校风,同心同德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原工学院(简称中工);英文名称为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ZUT)。网站域名为http:// www.zu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南校区(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和西校区(郑州市中原中路146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代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丰富、能力突出、素质优良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人文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校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和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适时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推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根据河南战略布局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为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和杰出校友,依照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单位和部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督促学生学习,依法提供其应享有的服务和权利。
(六)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自主调节各学科及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按照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层次、类别、结构等。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立足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简政、高效的原则,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及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员,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原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原工学院章程》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通过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工作程序,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关心离退休职工的学习和生活。
(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十)研究决定起草或修订学校章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党委职责确定议事范围。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现职校领导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党委会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干部任免不搞临时动议。党委会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出席、列席人员个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
(三)已确定的党委会议题,分管领导对提交的议题要认真把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或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学术、学位问题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
(四)党委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次进行,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五)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非党委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党委会决议和意见在正式向外宣布前,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组织纪律。
(六)会议记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员干部申请查阅党委会记录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七)党委会议题形成决议后,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决议的实施,由主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原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及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其议事规程是: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校长办公会不讨论临时议题。
(二)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多个校领导的,校长要安排主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进行沟通,必要时校长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校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四)校长办公会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五)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主管校领导要认真落实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属于自己分管工作的事项,实行主管校领导负责制。承办部门应认真、迅速地落实会议决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校长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学校组织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建立复议制度,受理学术纠纷复议。
学校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地评定和授予学位,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处理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学校组织审定,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复议制度,受理学位评定纠纷的复议。
学校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领导权,组织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原工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按照有关章程建立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基本职能。
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劳动保护、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帮扶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三)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推进师德师风和师能建设,为教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发展及身心健康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建立教职工激励机制,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做好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 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 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 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原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拟订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学术性事项的决策咨询组织。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对学院学位授予及学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审议和咨询的机构。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设立教学系或研究室。教学系或研究室相应围绕教学或科研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教学机构。
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决策信息;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福利待遇,使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文化、体育、服务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依照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照程序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成才成长、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指导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
(一)曾在本校工作和学习过的师生员工;
(二)目前在校的师生员工;
(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或聘请的专家等;
(四)由校友会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校友自发组织校友会,并制定校友会章程。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和联系校友,促进校友与学校共同发展。
第九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徽、校歌、校旗和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以“鼎”为原型进行创作,师法石鼓文与篆刻笔意,内含学校简称“中工”二字。通过“国之重器——鼎”传达文脉深厚的中原文化气息。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中工颂》。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正红色,印有“中原工学院”白色校名标准字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学代会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校党委会审定,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核准。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可依据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暨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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